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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殷万明与天津凌翔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万明,天津凌翔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殷万明。被执行人天津凌翔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风电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温双利,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秀芬,该公司法务。申请执行人殷万明与被执行人天津凌翔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6500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屋、车辆登记、股权信息。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闻 娣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