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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执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谈庆明与范力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庆明,范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451号申请执行人谈庆明,江汉油田总医院眼科医师。委托代理人陈洁(特别授权代理),广东广信君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力强,无职业。关于谈庆明与范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鄂青山钢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谈庆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范力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谈庆明返还借款52,000元;2、自2014年10月8日起,向申请执行人谈庆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4、承担执行费6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力强的银行存款53,23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武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彭惠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 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