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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行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斌诉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泰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斌,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泰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中行初字第00092号原告陈玉斌,男。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府前路。法定代表人顾萍,区长。被告泰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法定代表人陆志鹏,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斌诉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泰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陈玉斌于2015年8月6日以相关补偿问题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玉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苏媛媛代理审判员  蔡 鹏人民陪审员  李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雪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