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象山县丹西街道南沙村村民委员会、象山县丹西街道南沙村经济合作社与蒋善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丹西街道南沙村村民委员会,象山县丹西街道南沙村经济合作社,蒋善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象山县丹西街道南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戴兴和。原告:象山县丹西街道南沙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存朋。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先泉。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开慧。被告:蒋善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丹西街道南沙村村民委员会、象山县丹西街道南沙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蒋善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县丹西街道南沙村村民委员会、象山县丹西街道南沙村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县丹西街道南沙村村民委员会、象山县丹西街道南沙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象山县丹西街道南沙村村民委员会、象山县丹西街道南沙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员 奚巧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翟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