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麻乐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麻乐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2号2-2。法定代表人:娄朦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竺萍萍,该公司职工。被告:麻乐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麻乐平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后39元,由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巧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