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颍上精英宝利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龚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精英宝利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龚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843号原告:颍上精英宝利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组织机构代码39954160-9.法定代表人:王成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孝寅,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涛,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王猛,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精英宝利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颍上精英宝利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精英宝利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颍上精英宝利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先芳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