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晏拯与温作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拯,温作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349号原告:晏拯。被告:温作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拯与被告温作丰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原告晏拯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晏拯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晏拯承担。审判员 杨伟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雪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