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杨涛诉中国农业银行周口市分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终字第1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涛,1974年3月22日。委托代理人丁兰业,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代表人夏晓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窦亚东,该行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代表人罗孟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舒坚,湖南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祥。上诉人杨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以下简称周口农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以下简称双峰农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涛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兰业,被上诉人周口农行的委托代理人窦亚东,被上诉人双峰农行的委托代理人舒坚、刘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1日杨涛在周口农行营业厅从自己的银行卡(卡号:95×××13)取款200000元转存到罗鹏的银行卡(卡号:62×××11),杨涛询问手续费时,周口农行工作人员未明确回复,杨涛交纳手续费50元。2012年2月2日上午9时20分许杨涛确认被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周口市公安局第四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接到指派,到达周口农行营业厅见到杨涛。当时该行工作人员查询发现杨涛被诈骗的200000元还在嫌疑人帐户上未被取走,公安民警出示工作证件要求协助查封涉嫌犯罪帐户,然后补办手续,但该行工作人员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出具相关手续才能冻结该帐户,后称连续输入三次该帐户的错误密码,可以锁住该帐户,当公安干警办好冻结手续办理时,该行工作人员告知嫌疑人帐户上已经取走100000元,公安民警一边要求办理对该帐户的冻结手续,一边与该行工作人员查询取款行及与取款行所在地派出所联系时,该行工作人员告知该帐户上还在取款,之后被取完。2012年2月2日10时17分一女子戴口罩、带围巾在双峰支行杏子营业所持罗鹏的银行卡在同一柜台连续两次取款,每次均为49900元,手续费100元,该女子取款时提供罗鹏的士兵证,但未提供其本人身份证件,10时50分该女子又在该所另一柜台取款49000元,手续费100元,也未提供其本人身份证件,11时至11时3分该女子在该所ATM机上连续十次取款,每次取款均为2000元,手续费20元,11时29分罗鹏银行卡通过网上银行转款30700元,手续费20元,该所接到当地派出所通知查问时,该女子已离开该所。杨涛被骗200000元案至今未侦破。原审法院认为:杨涛在给罗鹏银行卡帐户上转帐汇款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将200000元存到罗鹏银行卡帐户上,应承担相应责任。周口农行在办理转帐存款业务时明确告知收取50元手续费,杨涛在存款凭条上签名确认,周口农行并无过错。杨涛在发现被诈骗后,周口农行采取三次输入错误密码锁定罗鹏银行卡,并协助查询取款行,尽可能保障原告的财产不受损失,但罗鹏银行卡的开户行在北京,周口农行没有相应的业务权限冻结异地帐户,对罗鹏银行卡帐户上的存款被取走无过错。双峰农行在办理罗鹏银行卡取款业务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特别是取款人在同一柜台连续取款5万元以上,未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变相违反提取现金的规定,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涛损失49900元。二、驳回杨涛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杨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杨涛负担325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负担1050元。上诉人杨涛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周口农行没有过错没有依据。杨涛在周口农行存款时,数次询问收取手续费的依据,周口农行的工作人员没有回答,侵犯了杨涛的知情权。如果周口农行的工作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杨涛就不会将款项打入他人账户。原审认定周口农行没有异地冻结账户的权利,但是在事发当天周口农行的工作人员只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相关手续,在公安机关办好手续后让公安人员排队办理,等候期间周口农行电脑出现故障,最后才告知没有权限。周口农行在此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双峰农行违规为犯罪嫌疑人取款,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双峰农行私自违规办理取款,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6条的规定,个人从储蓄机构一日一次性取款5万元,应该提供有效证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7条规定,存款人一次性提取5万元或者一日内数次提现超过5万元必须向省级分行备案。双峰农行违反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取款时带围巾、口罩,双峰农行对其应该合理怀疑,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综上,由于周口农行、双峰农行的过错,才最终导致杨涛的款项被取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让周口农行、双峰农行承担连带赔偿杨涛20元的责任。被上诉人周口农行辩称:杨涛办理20万元汇款业务时,杨涛与银行柜员隔着玻璃,说话时杨涛未对准话筒柜员没有听到,周口农行柜员办理业务时并未隐瞒信息,明确告知杨涛收取50元手续费,周口农行提交的由杨涛签字的书面凭条,所以周口农行并未侵犯杨涛权益。在杨涛发现汇款错误后,来我行反映情况,周口农行给予了帮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双峰农行辩称:本案争议款项所在的银行卡户主为“罗鹏”,开户行在北京,杨涛至今未向法庭提交出示其就是“罗鹏”的证明,杨涛非本案20万元存款所有权人,无权主张本案争议存款;涉案银行卡上存款不论来自何方,只要进入该卡就是属于“罗鹏”所有,杨涛仅以其向公安报案为由,主张该卡存款为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双峰农行办理该卡取款业务时没有过错,该卡存款分三次在柜台支取,其余在自动取款机自主操作支取或转账。双峰农行第一个柜员应持卡人要求,分两次取款9.98万元并不违规,杨涛主张双峰农行柜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并不属实,因为该规定2010年10月26日已经废止。取款人根据“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行使取款自由权,双峰农行无权干预,况且双峰农行柜员要求取款人出示了“罗鹏”的证件。杨涛被人欺骗,把款项打入“罗鹏”账户,被骗的事实已经发生,损失已经造成。双峰农行办理取款业务时,没有任何机关对该款予以冻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杨涛在汇款时将20万元存到罗鹏账户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周口农行向法庭提交的杨涛签字的书面凭条,证明了其未侵犯杨涛的知情权。杨涛发现汇款错误后,向周口农行要求冻结罗鹏账户,但是周口农行没有业务权限冻结异地账户,故杨涛主张周口农行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双峰农行在办理取款业务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原审法院判决双峰农行承担49900元的赔偿责任适当。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杨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展常敏代理审判员 徐鲜鲜代理审判员 朱雪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