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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大连市旅顺口区黎明水产品养殖场与李佑桂、李启友,第三人方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旅顺口区黎明水产品养殖场,李佑桂,李启友,方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黎明水产品养殖场。委托代理人:XX,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佑桂。被告:李启友。第三人:方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黎明水产品养殖场诉被告李佑桂、李启友,第三人方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黎明水产品养殖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4元,减半收取为3627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3727元,由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黎明水产品养殖场负担。审判员 孟 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乔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