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建春与被执行人魏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春,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208-1号申请执行人胡建春,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1日,汉台区人。被执行人魏星,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7日,汉台区人。胡建春诉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汉民初字第01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建春在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借款45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每日迟延履行利息为7.875元),交纳本案执行费57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魏星系汉台区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因其外债累累,而外出躲债,住址不详,汉台区信用合作联社在无法联系到魏星的情况下,仅向被执行人魏星的银行账户每月存放生活费1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结合案件实际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汉台执字第00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胡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雄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