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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民辖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无锡市前洲机械设备厂、山东奇创铝制品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前洲机械设备厂,山东奇创铝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林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辖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前洲机械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镇前洲村。法定代表人奚全金,厂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奇创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经济开发区会仙一路东首北侧。法定代表人龚志宇,总经理。原审被告无锡市林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惠和路。上诉人无锡市前洲机械设备厂不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2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无锡市前洲机械设备厂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4日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无锡市前洲机械设备厂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无锡市前洲机械设备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审判长  张发荣审判员  张训东审判员  刘东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