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文俊与何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俊,何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俊,男,生于1991年7月31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被执行人何超,男,生于1992年10月6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文俊与何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超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文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1375.34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何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俊成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超不服(2014)南民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向南郑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受理后,本案依法中止执行。2015年7月6日,南郑县人民法院以(2015)南民申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何超的再审申请。2015年9月16日,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控申控民受(2015)2号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受理了何超的申请,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01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瑞审 判 员 王 瑛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庞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