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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498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498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总裁。委托代理人蒋怡静,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表人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沈惠明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石翀审判员  沈惠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