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厉浩与蓝献军、丽水市日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浩,蓝献军,丽水市日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市亚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潘海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664号原告:厉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淑华、柳柏松,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献军。被告:丽水市日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汽车市场4S区M地块。法定代表人:蓝献军。被告:丽水市亚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汽车市场4S区M地块。法定代表人:蓝献军。被告:潘海丽。原告厉浩与被告蓝献军、丽水市日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市亚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潘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强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丽水市日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厉浩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