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2015)麻刑初字第42号被告人胡某甲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麻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麻阳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驾驶湘N770**号大型普通客车从麻阳苗族自治县吕家坪镇街上向高村镇方向行驶,当行至绿溪口乡绿溪口小学路段时,因超车与对向行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上人员莫某甲、莫某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甲让同车人张某甲拨打“120”和“122”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救护人员和警察处置。案发后经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莫某乙、莫某甲的死亡原因为头部损伤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又经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胡某甲与莫某甲家属、莫某乙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莫某乙家属人民币21.2万元,赔偿莫某甲家属人民币30万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被告人胡某甲的犯罪性质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委托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胡某甲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该局向本院提出了对胡某甲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胡某甲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医院急救中心指令单、丧葬协议、赔偿协议书、收条、本案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违法超车,临危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甲肇事后能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其又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甲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对被告人胡某甲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胡某甲宣告缓刑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胡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的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胡某甲必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滕建学人民陪审员 刘 慧人民陪审员 胡国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伟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