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郭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巨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巨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巨鹿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禹君,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巨鹿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林、被告人郭某、辩护人张禹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8日晚上9点多,被告人郭某步行来到巨鹿县西苑小学,翻墙进院,从该学校综合楼一楼办公室内盗走一台台式电脑(经价格鉴证价值2260元)。2015年7月1日,郭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物品经公安机关查获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物证被盗物品照片、书证巨鹿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郭某户籍证明信、巨鹿县公安局刑事警察一中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光盘制作说明、巨鹿县西苑小学出具的谅解书及李建锋身份证明、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郭某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巨鹿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巨价鉴字(2015)第22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视听资料西苑小学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贠彦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