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蓬安县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邓某某、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安县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邓某某,何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蓬安县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波,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唐辉,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邓某某,男,汉族。被告何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蓬安县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某某、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安县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蓬安县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惠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瞿 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