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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蓬安县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邓某某、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安县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邓某某,何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蓬安县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波,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唐辉,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邓某某,男,汉族。被告何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蓬安县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某某、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安县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蓬安县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惠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瞿 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