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宁波中波轮业有限公司、慈溪市腾翔毛绒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中波轮业有限公司,慈溪市腾翔毛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0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代表人涂咸阳。被执行人宁波中波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志国。被执行人慈溪市腾翔毛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定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中波轮业有限公司、慈溪腾翔毛绒有限公司请求确认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中波轮业有限公司、慈溪腾翔毛绒有限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0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