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3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江妙月与郑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妙月,郑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008号原告江妙月,女,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郑文华,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妙月与被告郑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妙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妙月负担。审判员  吕建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