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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法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潘秋锋与梁广新、冯春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秋锋,梁广新,冯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潘秋锋,被执行人:梁广新,被执行人冯春花,本院在执行潘秋锋申请执行梁广新、冯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梁广新下落不明,其有一宗房产已经抵押给了象州农村合作银行,且已经被本院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不够支付抵押的贷款,冯春花无房产,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象法执字第1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冼庭桂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覃凤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