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4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馨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受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745号原告深圳市馨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与和平路交汇处西北角鸿隆世纪广场B座栋B单元/座24层24C。法定代表人丁秋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受意,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深圳市馨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受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馨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馨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馨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杨启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肖付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