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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大威诉被告苏英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威,苏英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初字第87号原告李大威,男,汉族,1984年9月24日出生,无业,现住杜蒙县。被告苏英先,女,汉族,1954年3月30日出生,退休工人,现住杜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威诉被告苏英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原告的诉讼。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大威负担。审 判 长  孙 增审 判 员  王立军人民陪审员  高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