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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8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佘盛堤与吴志坚、颜宏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盛堤,吴志坚,颜宏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865-1号申请执行人佘盛堤,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吴志坚,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颜宏图,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佘盛堤与被执行人吴志坚、颜宏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狮民初字第2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吴志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佘盛堤欠款192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颜宏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吴志坚、颜宏图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吴志坚、颜宏图应在2015年3月10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志坚、颜宏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颜宏图的银行存款8014元并已依法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佘盛堤尚有款项186766元及利息未受偿。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志坚、颜宏图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佘盛堤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8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自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