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油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苏建义诉被告苏建华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苏建义,男,生于1964年9月2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郭丽,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建华,男,生于1960年6月12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建义诉被告苏建华共有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苏建义于2015年8月7日以“我和被告苏建华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协商处理好了一切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义撤回对被告苏建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苏建义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小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欧俊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