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5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阳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366号原告阳某某,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闫某某,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某某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阳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湘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