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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代竹群与洛阳兆润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449-1号原告:代竹群被告:洛阳兆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竹群诉被告洛阳兆润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竹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55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代竹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洛阳兆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5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君芳人民陪审员  张海玲人民陪审员  付静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