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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开民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杨健与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健,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开民初字第00547号原告杨健。委托代理人张冲,海门市包场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健与被告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健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培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成倩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