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开民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杨健与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健,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开民初字第00547号原告杨健。委托代理人张冲,海门市包场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健与被告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健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培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成倩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