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佳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高忠怀与刘金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忠怀,刘金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佳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高忠怀,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金怀,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高忠怀与刘金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4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1日向神木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7月10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3万元。经协商被执行人刘金怀将西安曼城国际3号楼二单元31楼23103号房依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高忠怀。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金怀将所有的西安曼城国际3号楼二单元31楼23103号房(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1125106004-19-3-23103-1号)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高忠怀。交付申请执行人高忠怀抵偿53万元的债务,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高忠怀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高忠怀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的一切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高忠怀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樊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