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福君与被告赵山、孙永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君,赵山,孙永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刘福君,现住扶余市。被告赵山,现住扶余市。被告孙永学,现在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君与被告赵山、孙永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福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洪洲审 判 员 吕秀贤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