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福君与被告赵山、孙永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君,赵山,孙永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刘福君,现住扶余市。被告赵山,现住扶余市。被告孙永学,现在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君与被告赵山、孙永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福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洪洲审 判 员  吕秀贤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