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布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布尔津县鑫盛砖厂与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尔津县鑫盛砖厂,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布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布尔津县鑫盛砖厂。住所地布尔津县也格孜托别乡新恰其海。投资人:张玉荣,布尔津县鑫盛砖厂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彩梅,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强,住布尔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布尔津县鑫盛砖厂诉被告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布尔津县鑫盛砖厂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布尔津县鑫盛砖厂以被告宗强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布尔津县鑫盛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布尔津县鑫盛砖厂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 英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哈尼亚·德尔夏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