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民辖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无棣新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北橡胶机带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中北橡胶机带有限公司,无棣新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辖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中北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蠡县橡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兰房,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棣新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新海工业园亚泰路南侧、辛海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吴悦,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北中北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不服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棣商初字第1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及理由是:合同双方并没有约定甲方、乙方,即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管辖不明。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无棣新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无棣新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北中北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棣新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为主张其权利提交了与河北中北橡胶机带有限公司的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上诉人河北中北橡胶机带有限公司对此合同没有提出异议。虽上述合同没有约定甲方、乙方,即合同中约定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不明确,但是,该合同中还约定:“签订及履行地点为滨州市无棣县”,即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滨州市无棣县”明确,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滨州市无棣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珂平审判员 刘东生审判员 张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