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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建民与李勇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民,李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308-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民。被执行人李勇强。申请执行人杨建民与被执行人李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建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第06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李勇强多次口头向本院保证履行法律义务,但其均未履行。鉴于李勇强上述行为,2015年7月28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勇强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后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及银行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3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管露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