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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立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石家庄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奥星集团药业有限公司、岳振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家庄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奥星集团药业有限公司,岳振江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立保字第00124号申请人石家庄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家庄藁城区廉州路180号。法定代表人侯换成,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河北奥星集团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南环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岳一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岳振江。申请人石家庄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奥星集团药业有限公司、岳振江59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价值的房产、机器设备等其他财产。担保人石家庄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家庄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奥星集团药业有限公司、岳振江59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价值的房产、机器设备等其他财产;二、查封石家庄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向本院提供担保的位于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小丰村村北393200m²土地。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磊审判员 张进生审判员 谭会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晓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