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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行非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朋立兵、李春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朋立兵,李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行非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燕,任局长职务。被执行人朋立兵,男,生于1973年7月2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李春香,女,生于1980年2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朋立兵全妻子。本院在执行(2015)鄂郧西行非审字第00032号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朋立兵、李春香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朋立兵支付执行款29586元并承担执行费344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行非审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斌审判员 林劲松审判员 王学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殷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