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光安玉叶与冯时卫、顺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安,冯时卫,叶顺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255号原告刘光安,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永安市。被告冯时卫,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叶顺好,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安诉被告冯时卫、叶顺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安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安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晓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秋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