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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文小平与广西巴马县百合矿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小平,广西巴马县百合矿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文小平。被执行人:广西巴马县百合矿业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县巴马镇巴马村拉桥屯旁。关于申请人文小平申请执行广西巴马县百合矿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文小平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予以立案执行。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巴马县百合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巴马县百合矿业公司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文小平支付工程款60000元;2、向申请人文小平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元(待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广西执行指挥中心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西巴马县百合矿业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巴马县百合矿业公司所有的位于巴马县巴马镇巴马村拉桥屯旁有一块面积14818.10平方米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巴国土资国用(2009)第547号】,本案连同(2015)巴执字第79号、(2015)巴执字第74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但依法变现查封土地需较长期限。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广西巴马县百合矿业公司除土地使用权可期待变现执行外,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对将本案列为无财产类专属管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执字第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庆党审 判 员  莫羡强代理审判员  黄锦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覃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