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三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三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51号罪犯张三平,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9日作出(2008)州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张三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元。2008年4月7日交付执行。2011年10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69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三平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1月7日经本院以(2013)怀中刑执字第90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5月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三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张三平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三平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5.7分。有多次违规扣分记录,本次减刑未提供民事赔偿依据。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三平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没有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有多次扣分,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三平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