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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92年2月5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拉贵生,巴扎乡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6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月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冬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