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头民一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一初字第1038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安瑞琴,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泽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退回原告张某75元。审判员 梁建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