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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头民一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一初字第1038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安瑞琴,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泽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退回原告张某75元。审判员  梁建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