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细明与雷圣水、雷香英、兰为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细明,雷圣水,雷香英,兰为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林细明,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雷圣水,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畲族,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雷香英(系被告雷圣水配偶),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畲族,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兰为善,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畲族,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林细明与被告雷圣水、雷香英、兰为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细明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线索,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7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