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223号原告陆某某,女,1969年2月21日生,汉族,无业。被告孙某某,男,1971年7月3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