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蓝德军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9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某军,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在深圳市无业,暂住深圳市龙华新区某房。因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军犯销售假药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少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蓝某军自2014年7月起通过网络购买了3千余盒名为“雪域藏宝”和“美国魔根”的药品并在网上销售。2015年5月13日,被害人陈某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蓝某军处购买“雪域藏宝”二盒(送一盒)。5月20日,被害人陈某报案至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到深圳市龙华新区某路某村某栋某房抓获被告人蓝某军,并在其住处查获尚未售出的“雪域藏宝”490盒、“美国魔根”119盒。经鉴定,被告人蓝某军销售的“雪域藏宝”、“美国魔根”均系假药。经核实,被告人蓝某军销售假药金额人民币1937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邹某婷的证言,查获的疑似假药、卖药用的电脑,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淘宝网销售记录、快递单、聊天记录、物流信息、采购交易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工作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军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药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蓝某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执行至2015年10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淦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