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淮安弘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弘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淮安弘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为。被告刘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弘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弘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弘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弘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