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4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潘某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4512号原告林某甲,男,199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某乙,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潘某,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潘某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王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黄书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