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713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李幸福,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班某某,男,汉族,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朕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班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