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广安捷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捷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2209号原告广安捷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万盛长宁街26号。法定代表人杭平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源,四川城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城南开发区金源一街。法定代表人曾继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捷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捷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安捷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捷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安捷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杨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尹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