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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周世华申请执行郭长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化,郭长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周世化。被执行人郭长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一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周世化向本院书面撤销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牧民一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 王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牛斐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