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钱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钱巧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223号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南港大桥南堍。法定代表人沈利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华,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巧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韦舒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