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彩梅与东莞市谢岗港美眼镜厂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彩梅,东莞市谢岗港美眼镜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42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彩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谢岗港美眼镜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经营者:朱伟光。申诉人刘彩梅与被申诉人东莞市谢岗港美眼镜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彩梅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7月21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5)44000000165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和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玉宇代理审判员 王 凯代理审判员 黎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钟镜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