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冯某与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岂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付秀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路 昆 来源:百度“”